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及各类档案的有关管理规范。为使档案移交接收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及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立卷: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,组织本部门的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。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,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,编制页号或者件号,制作卷内目录,交本部门兼职档案员检查验收合格后集中收存。
二、档案移交:各学院、部门将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或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分类组卷,由单位兼职档案员检查验收合格后集中向档案馆移交,并做好移交登记。
三、档案的移交时限:各立卷部门向档案馆的归档移交时限,按照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。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;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;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,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。
四、交接检查:为了保证移交档案的质量,档案馆应对立卷部门兼职档案员进行立卷业务指导,并在档案移交时,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案卷质量检查,对于不合格的归档文件材料提出的改正要求,由立卷人改正后再办理移交手续。
五、交接手续:档案交接时,必须履行交接手续。移交档案的立卷人需同时提交一式二份,经档案接收人员对所交档案验收合格后,双方在签字,各执一份留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