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应聘者须按规定的笔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,并将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以便检查;笔试开始后,迟到超过15分钟的不得进入考场;与笔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。应聘者在笔试开始后30分钟内和结束前5分钟内不得交卷;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,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题;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逗留或在附近高声交谈,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。
第二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允许携带的资料、用具以外,其它物品(包括空白纸张、通讯工具、具有存储与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等)不得带入考场,已经带入考场的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。
第三条 应聘者不得在桌面、墙面、身体或允许使用的工具等处写有与笔试相关的内容;应聘者在开考前应检查桌面、抽屉和附近墙面等处是否写有与笔试相关的内容,若发现有相关内容,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。
第四条 应聘者如遇问题应当向监考人员反映,不得与其他应聘者交流。反映问题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,等待监考人员前来解决。
第五条 应聘者确需短时间离开考场,须经监考人员同意,且有监考人员陪同。离开者不得与外界通信、与人交谈或查看资料。
第六条 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题。在规定的结束时间前交卷应举手示意,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;笔试结束,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,应聘者应立即停止答卷,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后,方可离场。
图书馆
2016年5月23日